一、保險合同怎么轉讓
1、轉讓和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合同的轉讓與保險人的同意密切相聯(lián),但是存在著兩種狀態(tài):一是必須有保險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險人的同意。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以外,任何保險合同的轉讓均須經保險人的同意,因為一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始終在被保險人的控制與管理之下,被保險人的變化會引起風險的變化,從而引起保險人責任的變化。因此,為了維護保險人的利益,法律規(guī)定一般保險合同的轉讓必須事先征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保險合同方可繼續(xù)有效,否則,保險合同自保險標的所有權轉讓之時起失效。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則不然,其保險合同的轉讓無須經保險人的同意,只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上背書即可發(fā)生轉讓。
2、轉讓的方式。保險合同的轉讓,可以采取由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上背書或其他方式進行。按習慣做法,采用空白背書方式轉讓的保險合同,可以自由轉讓,采用記名背書方式轉讓的保險合同,則只有被背書人才能成為保險合同權利的受讓人。
二、保險標的轉讓后發(fā)生事故要賠償嗎
舊的保險法,對于保險標的被轉讓后,受讓人是否享有原保險合同保障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直存在爭議,不過保險公司通常做法是,保險標的轉讓后,需要持相關證件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過戶手續(xù),即更改保險受益人等,但如果未進行過戶出險后,保險公司往往拒賠。
新保險法則明確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轉讓,其相應的保險權利義務由受讓人自然承繼,保險合同繼續(xù)有效,同時,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業(yè)內人士稱,新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受讓人享有保險權益,只要原被保險人盡通知義務,轉讓后的保險標的保險公司依然承擔責任,可以大大節(jié)省保險公司成本,被保險人也省去不少麻煩。
保險法第33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xù)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從該條規(guī)定來看,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的轉讓,可以不必通知并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其他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
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從該條規(guī)定來看,被保險人具有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義務,如果被保險人未履行該義務,保險人對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