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中包括哪些條款
由于保險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險人預先擬訂的保險條款訂立的,因而在保險合同成立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主要體現(xiàn)在這些條款上。按照保險條款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可將其分為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1、基本條款
基本條款又稱普通條款,是指保險人在事先準備的保險單上,根據(jù)不同險種而規(guī)定的有關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事項。它往往構成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依據(jù)。
2、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又稱單項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所附加的,用以擴大或限制原基本條款中所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補充條款。它產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擴大基本條款的伸縮性,以適應投保人的特別需要;第二,變更原保險單的合同內容,如擴大承保危險責任、增加保險標的數(shù)量等,也可以用以減少原規(guī)定的除外責任或縮小原規(guī)定的承保范圍。
在保險實務中,一般把基本條款所規(guī)定的保險人承保的危險叫做基本險,附加條款所規(guī)定的保險人承保的危險叫做附加險。保險條款的這種特殊構成決定了投保人只有在投?;倦U的基礎上,才能投保附加險,而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
二、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限制
格式條款又稱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逗贤ā窂木S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fā),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兔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保險合同由于其特性,在大多數(shù)國家都歸其于格式合同。保險合同中確實存在大量的格式條款,按照法律規(guī)定,格式條款的提供人有義務提請對方注意其將以格式條款訂入特定合同的事實。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對此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