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險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財產保險合同一般分為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兩種基本形式。保險人與保險公司,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根據有關法律及保險業(yè)務的慣例,財產保險合同的具體形式有:
1、暫保單
暫保單是在保險尚未正式出立之前發(fā)出的臨時性保險憑證。由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出立正式保險單之前,開給投保人的臨時證明。在保險單正式出立之前,暫保單具有與正式保險單同等的效力。保險單一經出立,暫保單就自動失去效力。暫保單上也列有基本保險條件、包括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等。
2、投保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對保險要約的書面形式。投保單中列有投保、保險雙方明確的主要合同條件。如:投保人姓名、地址、保險標的、標的座落地點、保險價值、保險金額等等。
3、批單
批單是指保險人在同意被保險人就保險單的某些內容進行更改申請時所出立的一種單據。在保險的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需要就保險單的某些內容進行修改,必須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加批條,予以證明,凡是經更改的各項內容,均以批單為準。如果在保險有效期內,多次進行批改,其最終效力以最后批單為準。
4、保險單
保險單是目前普遍應用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正式保險合同的一種書面憑證。保險單中主要明確了保險人姓名、地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間的責任賠償處理、爭議的處理、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5、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障單,目前,在我國,廣泛運用于貨物運輸保險和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憑證內容較簡單,一般只列明被保險人、保險標的、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等。其它內容以保險單為準,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財產保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標的表現為特定的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
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質財富,也可以是無形的與財產有關的利益。
2、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填補損失的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以財產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作為保險的標的,由此決定了財產保險合同以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財產損失為其惟一目的,這就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損害填補原則。
3、財產保險合同實行保險責任限定制度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就保險金額的約定而言,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的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4、財產保險實行保險代位的原則
在財產保險中,如果事故的發(fā)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有權向該責任者請求損害賠償,為了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被保險人只能獲得選擇權,即或者由被保險人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由被保險人請求第三人賠償。
如果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里獲得了賠償,那么,他則必須將對第三人的求償權讓渡給保險人,保險人獲得代位求償權(參見上節(jié)“代位求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