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壽保險糾紛有哪些?
投保人投保壽險主要是為了獲得一份保障,但是往往在出險后會與保險公司發(fā)生不同程度的糾紛,那么常見的人壽保險糾紛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關于被保險人年齡誤告帶來的保險糾紛
具體表現有兩種情況:
一是由于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在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年齡范圍之外時,保險人按合同約定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死亡的事故時,其年齡還受限制的階段或已不在受限制的階段,保險公司都無法按保險法的規(guī)定來處理,但按保險條款也難以解決,發(fā)生事故后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
二是對意外傷害保險來說,許多險種的費率對年齡問題上都采取統(tǒng)一收費標準,所以當誤報年齡的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是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受益人認為保險公司應全額支付的。
(二)不履行投保誠實信用義務帶來的保險糾紛
現實當中的投保人違反誠信原則發(fā)生的糾紛有:
1、投保人不履行如實的告知義務而發(fā)生糾紛。
具體表現有四種:
(1)漏報---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對某些事項未予申報而發(fā)生的糾紛;
(2)誤告-- -投保人一方因過失而申報不實而發(fā)生的糾紛;
(3)隱瞞---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報重要事實的而發(fā)生的糾紛;
(4)欺詐---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故意對重要事實不做申報并有欺詐意圖而發(fā)生的糾紛。
2、投保人不履行保證義務而發(fā)生的糾紛。
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對某種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即被保險人應承諾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保證是保險人簽發(fā)保險單或承擔保險責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義務的條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風險,確保保險標的及其周圍環(huán)境處于良好的狀態(tài)中。這種形式的保證稱之為明示保證。
(三)未按期交納保險費而發(fā)生的保險糾紛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繳納第一期保險費之后保險合同開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須按期繳納保險費,若超過寬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繳納保險費又無保費自動墊交的、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拒賠。并且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支付”,也就是說投保人不交納保費的,保險人又不能強制其交納,而一旦出現保險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又向保險公司索賠,就會發(fā)生糾紛。
二、保險糾紛如何解決?
對于保險糾紛可以用協(xié)商、訴訟、仲裁、調解這四種方式來解決。
(一)對于被保險人年齡誤告帶來的保險糾紛
《保險法》第五十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p>
(二)不履行投保誠實信用義務帶來的保險糾紛
投保人應該履行誠實信用義務,如果不履行因此帶來保險糾紛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合的方式進行解決。
(三)未按期交納保險費而發(fā)生的保險糾紛
未按期繳納保險費不意味著保險合同就終止了,新《保險法》規(guī)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這給予投保人一定緩沖繳費的時間一般被稱為“寬限期”。
保單中止并不等于保單終止,還是有“復活”的可能。只要投保人重新足額繳納保費,被中止的保單就能復效,且不需要經過繁瑣的審核過程,保障就能恢復。人身險保單2年內都可以復效,超過2年不繳納保費的,保險人有權終止保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