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寬限期條款如何約定
寬限期條款是人壽保險的常用條款之一。很多人壽保險合同采用分期繳納的形式,即投保人除了在保險合同生效時繳納第一期保險費外,每年在保單生效的對應日也應該繳納約定數(shù)額的保險費。但是由于很多實際原因,不可能每個投保人長期如一地每年都按時繳納保險費。如果因為投保人沒有按時繳納保險費而使保險合同失效,就會頻繁大量地恢復合同效力,這對保險雙方都是費時費力的事情。
而寬限期條款則解決了這個問題。寬限期條款的基本內(nèi)容在分期繳費的人壽保險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險費時(投保人如未繳納第一期保險費則壽險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寬限期(一般為30天或60天)內(nèi)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予負責,但要從保險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險費。如果寬限期結(jié)束后投保人仍然沒有繳納保險費,也無其他約定,則保險合同自寬限期結(jié)束的次日起失效。
二、人壽保險的寬限期有多長
人壽保險大部分為長期合同,交費期間有的長達幾十年。交費期間常出現(xiàn)一些無法按時交費的情形,比如出差、遺忘、暫時性經(jīng)濟拮據(jù)等。為避免保險單輕易失效,保險人一般給投保人繳納續(xù)期保費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發(fā)生保險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沒有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如果突破寬限期仍未交費,有保險費自動墊交條款保護的,進入墊交期,沒有保護的,則進入失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的寬限期為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