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蔽覈侗kU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依照這一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
1、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
2、保險人同意承保;
3、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
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
二、保險合同失效的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并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