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原則有哪些
1、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chǎn)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合法的利益、經(jīng)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2、近因原則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lián)p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3、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范圍內(nèi)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損失補償原則有三個派生原則,即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代為追償原則,委付原則。在重復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因此采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以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1kU法第60、61、條就有關情況作了詳細規(guī)定。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zhuǎn)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4、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xiàn),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發(fā)言義務。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guī)定。
二、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原則有哪些
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二個原則:代位求償原則和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1、代位求償原則
保險代位求償原則是從補償原則中派生出來的,只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在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負有賠償責任,則被保險人既可以根據(jù)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向第三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根據(jù)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支付賠款。
如果被保險人首先要求保險人給予賠償,則保險人在支付賠款以后,保險人有權在保險賠償?shù)姆秶鷥?nèi)向第三者追償,而被保險人應把向第三者要求賠償?shù)臋嗬D(zhuǎn)讓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向第三者要求賠償。反之,如果被保險人首先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并獲得損失賠償,被保險人就不能再向保險人索賠。
2、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也是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它不適用于人身保險,而與財產(chǎn)保險業(yè)務中發(fā)生的重復保險密切相關。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合同的保險。重復投保原則上是不允許的,但在事實上是存在的。其原因通常是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疏忽,或者源于投保人求得心理上更大安全感的欲望。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發(fā)生保險事故,對于保險標的所受損失,由各保險人分攤。如果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是補償原則在重復保險中的運用,以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