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保險是指什么
船舶保險(Hull Insurance) 海上保險的一種,是以各種類型船舶為保險標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內(nèi)停泊時,遭到的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及可能引起的責任賠償。船舶保險采用定期保險單或航程保險單。其特點是保險責任僅以水上為限。這與貨物運輸保險可將責任擴展至內(nèi)陸的某一倉庫不同。
二、船舶保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一)全損險。全損險承擔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損:
1、地震、火山爆發(fā)、閃電或其他自然災害;
2、擱淺、碰撞、觸碰任何固定或浮動物體或其他物體或其他海上災害;
3、火災或爆炸;
4、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
5、拋棄貨物;
6、核裝置或核反應堆發(fā)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二)一切險。一切險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損和部分損失支出及下列責任和費用:
1、碰撞責任。
(1)本保險負責因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或其他物體而引起被保險人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
(2)當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雙方均有過失時,除一方或雙方船東責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條項下的賠償應按交叉責任的原則計算。當被保險船舶碰撞物體時,亦適用此原則。
(3)本條項下保險人的責任(包括法律費用)是本保險其他條款項下責任的增加部分,但對每次碰撞所負的責任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2、共同海損和救助。
(1)本保險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救助費用的分攤部分。被保險船舶若發(fā)生共同海損犧牲,被保險人可獲得對這種損失的全部賠償,而無須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的權(quán)利。
( 2)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guān)合同規(guī)定或適用的法律或慣例理算,如運輸合同無此規(guī)定,應按《北京理算規(guī)則》或其他類似規(guī)則規(guī)定辦理。
( 3)當所有分攤方均為被保險人或當被保險人船舶空載航行并無其它分攤利益方時,共同理算應按《北京理算規(guī)則》(第5條除外)或明文同意的類似規(guī)則辦理,如同各分攤方不屬同一人一樣。該航程應自起運港或起運地至保險船舶抵達除避難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個港口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棄原定航次,則該航次即行終止。
3、施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