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更保險合同的法定情形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保費的變更及其他內容的變更,主要是保費的變更。
1、增加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條);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第五十三條)。
2、減少保險費
據(jù)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fā)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是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二、投保人能請求變更保險合同嗎
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請求,主要是因變更保險金額而變更保費。
1、保險金額的增加
如保險價值因市場價格上漲,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險價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險金額,當然亦需增加保費;投保人亦可在保險價值并無增加的情況下,在保險價值限度內提出增加保險金額的請求。
2、保險金額的減少
如因有保險價值減少的情況或者雖無減少情況,投保人亦可提出減少保險金額的請求,只是一些保單規(guī)定保險人并不受理保險金額減少的請求,此種保單多為人壽保險保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