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再保險又稱“分保”,是指保險人為了減輕自身承擔的保險責任而將部分保險責任轉嫁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保險方式。為了保證保險公司分散風險,穩(wěn)健經(jīng)營,各國保險法規(guī)均規(guī)定保險公司每一筆業(yè)務或每一危險單位的最高自留額不得超過資本加公積金的一定比例,超過部分必須參加再保險。
我國保險法第99條也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事故可能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在存在再保險的情況下,再保險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如果有,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又該如何行使?由于此問題我國現(xiàn)行法律均未予明確,以致衍生出相當多的實務問題。
二、復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復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1、 保險人已為全額保險給付,而承保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的其余保險人未為理賠,而已為理賠的保險人所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依比例應承擔之責任者,則已為保險給付的保險人對未為理賠的保險人就其超額理賠的部分有代位請求權。
2、在因第三者過錯造成被保險人財產(chǎn)損失的情況下,若各保險人均按計定比例分攤保險金額,則各保險人各自取得其已付保險金額的代位求償權,向第三人實行追償。
3、在保險合同載有“禁止他?!保╰he Prohibit of Other Insurance)條款的情況下,若保險人發(fā)現(xiàn)被保險人有重復保險而未告知,可宣布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而由其他復保險人按比例分攤原則給付保險金和行使代位求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