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保險合同當事人
1、保險人
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指經(jīng)營保險業(yè)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費,組織保險基金,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后,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征:
(1)保險人僅指從事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其資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嚴格規(guī)定;
(2)保險人有權(quán)收取保險費;
(3)保險人有履行承擔保險責任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之一。投保人與保險人合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投保人是任何保險合同不可或缺的當事人之一,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權(quán)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二,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即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否則投保人不能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若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簽訂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無效;
第三,投保人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不論投保人為自己利益還是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均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法》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quán)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
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quán)利。這一條明確地告訴我們,人身保險合同發(fā)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依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而不以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也不實行代位求償。
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于合同成立時支付首期保險費,并應當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可以看出,法律規(guī)定是把合同生效與支付首期保險費聯(lián)系在一起的。也即說支付首期保險費是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投保人一旦交納了首期保險費,保險合同就應視為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