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nèi),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fā)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nèi),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fā)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意外傷害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外來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車禍、被歹徒襲擊、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發(fā)的,指在瞬間造成的事故,沒有較長的過程,如落水、觸電、跌落等。而職業(yè)病是由于傷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預(yù)見和預(yù)防的,故不屬于意外事故。
3、意外發(fā)生的,指被保險人未預(yù)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等,另有一些事故雖然可以預(yù)見或避免,但由于無法抗拒或履行職責不得回避,也應(yīng)列入“意外”范圍,如輪船著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見義勇為與歹徒搏斗而負傷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傷害,雖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預(yù)料的,但它是人體自身產(chǎn)生的結(jié)果,不屬于意外事故。如腦溢血發(fā)作不省人事。
5、身體受到傷害,意外傷害的對象必須是被保險人的身體所屬部位,且傷害事實成立(如:雖觸電但未傷及身體,則屬傷害事實不成立)
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分類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大體可分為三類:普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特種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一)普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普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又稱“一般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或稱“日常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指被保險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傷害為保險事故而與保險人訂立的合同。普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不到一年為期。其特點是保持傳統(tǒng)的個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種安全保障。
(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這是一種以各種社會組織為投保人,以該社會組織內(nèi)的在職人員為被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殘廢、死亡為保險責任范圍,而訂立一份保險合同的傷害保險。
(三)特種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這是一種保險責任范圍僅限于某種特種原因造成意外傷害的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交通事故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電梯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1)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這種合同以被保險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傷害為保險事故。保險人一般對約定的旅行路線和旅行期間保險事故承擔責任。如飛機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傷害即是。這種保險合同,又可細分為國內(nèi)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國外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2)交通事故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主要針對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給被保險人造成的傷害、殘疾和死亡,而且賠償范圍擴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場所。它所承保的危險有:
①作為乘客的被保險人在交通工具行駛、飛行過程中所遭受的意外傷害事故;
②作為乘客的被保險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場所(候車、候機、候船)時所遭受的意外傷害事故;
③作為行人的被保險人因遭受空中物體墜落而遭受的意外傷害事故;
④被保險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發(fā)生火災(zāi)、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3)電梯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指被保險人乘電梯時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傷殘或死亡時,由保險人付賠償責任的保險合同。投保人是置辦電梯或者安裝電梯的社會組織或經(jīng)濟單位,被保險人是使用電梯的乘客,保險責任僅限于在專門載乘顧客的專用電梯內(nèi)的意外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