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險責任免除?
責任免除又稱除外責任,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保險人對某些風險造成的損失補償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都有“責任免除”的約定,如地震、爆炸等災害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一般不承擔責任。一些特定的險種,更是對很多看似相關的責任予以除外,如車損險,聽起來似乎只要汽車受到損失,就可以賠償,事實上不是。
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18條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該規(guī)定專門對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強調(diào)保險人負有明確說明義務,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生效,如果發(fā)生該類范圍的事故或事件時保險人仍要承擔保險責任。
二、保險責任免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法定免責事由是指《保險法》規(guī)定的保險人責任免除事項,具體涉及以下幾方面:
(一)違反告知義務
因為投保人違反告知業(yè)務得以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保險法第16條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給付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二)保險欺詐
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詐得以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保險法第27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條另有規(guī)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jù),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三)故意行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費,保險人應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單現(xiàn)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四)自殺行為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xiàn)金價值。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五)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xiàn)金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