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汽車產保險
汽車保險,即機動車輛保險,簡稱車險,是指對機動車輛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yè)保險。 汽車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在財產保險領域中,汽車保險屬于一個相對年輕的險種,這是由于汽車保險是伴隨著汽車的出現和普及而產生和發(fā)展的。同時,與現代機動車輛保險不同的是,在汽車保險的初期是以汽車的第三者責任險為主險的,并逐步擴展到車身的碰撞損失等風險。
二、什么是保險利益原則
我國《保險法》第11條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根據這條規(guī)定,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就可能成為一種賭博,喪失其補償經濟損失、給予經濟幫助的功能。其二,有否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有效或無效的根本依據,缺乏保險利益要件的保險合同,自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財產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財產及其相關利益,其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應當具備3個要素:
(1)必須是法律認可并予以保護的合法利益。
(2)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
(3)必須是確定的經濟利益。
(二)人身保險利益原則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其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壽命和身體所具有的經濟利害關系。以《保險法》第52條規(guī)定可以得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具有以下特點:
(1)是法律認可并予以保護的人身關系。
(2)人身關系中具有財產內容。
(3)構成保險利益的是經濟利害關系。
經濟利害關系雖然無法用金錢估算,但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可以通過約定保額來確定。
保險利益原則在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有不同的適用要求。就財產保險而言,投保人應當在投保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合同成立后,被保險人可能因保險標的的買賣、轉讓、贈與、繼承等情況而變更,因此,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已無關緊要。就人身保險而言,投保時,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至于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險利益,則無關緊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