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險利益的滅失
保險利益的滅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即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因為發(fā)生某種法律事實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喪失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
保險利益的消滅對于財產保險有相當?shù)挠绊懀鴮θ松肀kU則沒有研究和分析的實際意義。只有在人身保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的場合,會發(fā)生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消滅的問題,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因為投保人的死亡,破產或者投保人的法律行為,,有可能轉移由第三人繼承。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死亡的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利益原則上因為繼承而轉移給繼承人,保險合同應當為繼承人的利益而繼續(xù)存在。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轉讓給第三人的,保險利益是否因之而轉移,立法上各國并不完全相同。
我國《保險法》第33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xù)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币郎鲜鲆?guī)定,只有貨物運輸保險以及合同另有約定的保險,保險利益隨保險標的的轉讓而自動轉移,其他財產保險的標的的轉讓,保險利益并不隨之轉移。保險標的非因保險事故滅失,保險利益歸于消滅,保險合同也隨之消滅。
二、保險利益的作用有哪些
(一)保障保險活動的健康發(fā)展
保險利益的存在,能防止道德危險的發(fā)生。道德危險與保險相伴而生,似乎從保險誕生的那一天起,就一直讓人們頭痛不已,這個老大難問題始終像影子一般揮之不去。如以與自己毫無利害關系的他人財產、身體、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則實為賭博。就財產保險而言,如以無保險利益之他人財產投保,因為他人財產即使發(fā)生危險,投保人并無損失發(fā)生,如能獲得賠償,則與賭博何異。其更甚者,投保人為圖早日實現(xiàn)其不當利益,必不會等待被保危險之自然發(fā)生,而將設法造成被保財產的損失,其所誘發(fā)的道德危險,實不言而喻。
(二)決定保險合同主體資格
保險利益學說發(fā)展初期,保險利益之概念在于區(qū)分有社會經濟作用的保險關系與純投機的賭博行為,到技術性保險利益學說將其功能轉換為區(qū)分同一物之上各種不同保險利益,使在一物上可多重保險而并不構成復保險,再到20世紀誕生的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更強調保險的補償作用。但歸根結底,保險利益解決的是投保人的主體資格問題,何人有權投保,何人有資格成為被保險人,只能以保險利益作為衡量標準?,F(xiàn)代各國保險立法均確立了一個基本原則,即只有對保險標的物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資格,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三)影響保險合同的內容與效力
保險利益對保險合同效力的影響主要表現(xiàn)在:
1、保險合同的標的是保險利益,就一般合同理論而言,欠缺標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故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不可沒有。
2、保險金額不能超過保險利益,超過部分應當為無效。
3、在保險期間喪失保險利益,如屬全部喪失,保險合同全部解除,如屬部分喪失,保險合同部分解除。例如一批貨物全部或部分交付給他人之際,風險全部或部分轉移給買受人承受,保險合同的效力就全部或部分喪失。
4、限制保險補償金額。保險利益是確定保險金額的基礎,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補償金額不能超過原有利益,被保險人不可因投保而得到額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