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蔽覈侗kU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依照這一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 ,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
二、未繳保費保險合同成立嗎
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考慮經(jīng)營風險、成本等各方面的因素,在保險合同中和投保人約定交納保險費是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從而使得保險合同變成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某種程度上是加重了投保人的負責,把投保人的義務履行提前到保險合同生效之前。而在一般的保險實務中,投保人繳費義務的履行,往往是提前到保險合同成立之前,也就是在投保人遞交投保單之后,保險人正式承諾之前。
約定交納保險費是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無可厚非,但我們不能因此否認保險合同依其法之本質屬于諾成合同。在本案中,X和Y已經(jīng)事先約定保險費是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本案的保險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是,由于X并沒有履行繳付保費的義務,保險合同尚未生效。如果未約定交納保險費是合同生效的要件,Y可以依交納保險費是保險責任開始的要件為抗辯理由。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其中有一點表現(xiàn)在投保人必須先履行交納保險費的義務,然后才有相應的保險責任承擔問題。這符合保險的射悻性和大數(shù)法則,不然變成事后投保,對其他的投保人也不公平。
目前我國《保險法》對交納保險費并沒有過多的規(guī)定,所以大都依照保險實務中投保人和保險人的約定。法律尊重私主體的意思自治,但對合同雙方未約定的情形下,應該加以明確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例如在財產保險時,投保人未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保險人可否像其他一般債權那樣,以訴訟的方式請求投保人履行。
保險單與保險合同成立的關系。Y以投保人未出具保險單認定保險合同并未成立的觀點是不符合《保險法》的法理的。中國目前《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要式非要式性并沒有做明確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可以認定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而在同條的第二款中,卻又強調了保險合同的要式性。兩者前后互相矛盾。關于保險合同的要式與非要式性,德、日等保險業(yè)發(fā)達的國家,在保險立法中都信奉保險合同生效不以書面形式為要件。越來越多的國家也傾向采用這種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