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的違約行為
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主要是兩種類型,一種是保險公司提起的請求支付保險費糾紛,另一種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起的保險理賠糾紛。這兩種糾紛都涉及保險合同的違約問題,。違約不僅指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還包括違反法定義務,以及違反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附隨義務。投保人的違約行為有:
1、投保人未能如實填寫投保單和如實回答保險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2、未能在合同成立時一并繳清保險費,另有約定的除外;
3、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及時施救,未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4、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不積極協(xié)助保險人現(xiàn)場查勘;
5、索賠時未能提供有效單證;
6、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二、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
1、投保人未能如實填寫投保單和如實回答保險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2、未能在合同成立時一并繳清保險費,另有約定的除外;
3、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及時施救,未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4、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不積極協(xié)助保險人現(xiàn)場查勘;
5、索賠時未能提供有效單證;
6、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三、保險人的違約行為
1、保險人在承保時,未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2、未能及時受理報案和盡快查勘,在接到報案后48小時未進行查勘或給出處理意見;
3、為能及時核賠義務;
4、在承保中獲知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秘密、隱私未能履行保密義務。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了違約責任形式,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相應地,《保險法》和保險條款中也對違約責任形式作出了如下規(guī)定。
1、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保險合同中,由于投保人違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是一種通常的違約責任形式,比較常見的有:
(1)、《保險法》第17條第3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第37條第2款,被保險人未履行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第46條第1款規(guī)定,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2、增加或補繳保險費
(1)、《保險法》第36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負有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項義務,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保險合同。
(2)、第54條第2款規(guī)定投保人應當真實申報被保險人年齡,未真實申報導致少繳保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補繳保費。
3、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保險法》第46條規(guī)定,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只是保險人不能形式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4、解除保險合同
解除保險合同是保險違約中,保險人使用的最為頻繁的手段,能夠較好地維護保險人的利益?!侗kU法》對能夠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規(guī)定,比如:
(1)、第17條第2款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實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第28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報事故、故意制造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3)、第36條第3款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等等。
5、賠償損失
《保險法》中有關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有兩條,分別是第24條第2款和第28條4款。
(1)、《保險法》第24條規(guī)定保險人應當及時理賠、核定損失并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如果未及時履行前述義務,保險人除給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此收到的損失。
(2)、《保險法》第28條第4款的內容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后受益人謊報保險事故、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編造虛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損失程度,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支出費用的,應當退還或賠償。該條規(guī)定對打擊騙保行為具有一定的作用,保險人往往也充分予以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