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保險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
依照保險合同,投保人承擔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可能遭受的危險承擔提供保障的義務。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根據(jù)合同約定的范圍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保險給付,或者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時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保險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單和保險單,二者構成要約和承諾,附加包含一般約定的保險條款共同構成。有時候保險單會用其簡化方式“保險憑證”替換。在特殊情形下,比如無標準化條款時,保險合同可以是當事雙方簽訂的書面協(xié)議;無法當時出具保險單時,保險合同可以是暫保單。
二、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一)協(xié)商一致和公平原則
我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xié)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碑斒氯嗽诒kU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本著公平互利的精神,進行充分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
(二)自愿訂立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的內(nèi)容非常豐富,包括締結合同、選擇相對人、決定合同內(nèi)容、變更和解除合同和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自愿訂立合同是契約自由原則的重要內(nèi)容。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因此,當事人是否訂立保險合同,選擇哪家保險公司訂立合同,以及訂立何種合同等,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欺詐、脅迫或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如果違背自愿訂立原則,采取行政手段,利用職權強迫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所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三)合法性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利用保險合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合法性原則包括合同的主體合格、內(nèi)容合法、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