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對不同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有不同的要求:
一是所有的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繳費參加工傷保險制度。這些單位的工傷風險度相對較高,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基金統(tǒng)籌才能分擔風險,從而使工傷職工的權益獲得保障。
二是國家機關,由于其工傷風險低、經費來源于財政撥款,社會保險自成體系,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1款規(guī)定,國家機關不參加工傷保險制度,而是由所在單位(實際上是由財政)支付有關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人事部、財政部規(guī)定。
三是事業(yè)單位與社會團體。這些單位的情況比較復雜,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執(zhí)行與國家機關相同的政策,不參加工傷保險制度;不依照或者不參照公務員進行人事管理的,其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四是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實行與不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相同的辦法,以體現待遇平等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民政部、財政部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