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有哪些限制
投保人對哪些人具有保險利益,即投保人只能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除此之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投保。同時還規(guī)定,如果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即為了防止道德危險的發(fā)生,本法對人身保險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作了嚴格限定。
本條又對人身保險的特定險種--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作了專門限制,即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這種險種,保險人也不得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作為保險事故,在事故發(fā)生時由保險人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本身很容易遭受危險。為他們投死亡保險,可能會有人故意制造使他們死亡的保險事故來賺取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