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保險合同解除的原因、如何解除
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guī)定和海上保險的實踐,解除海上保險合同的原因包括下列法律事實:
1、由于被保險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解除海上保險合同。
按照我國《海商法》第223條的規(guī)定 ,被保險人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未將法律規(guī)定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而且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和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件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海上保險合同。
我國《海商法 》第235條要求被保險人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在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4、除貨物運輸保險和船舶的航次保險以外,根據合同約定,被保險人或保險人可以保險責任開始后要求解除合同。
5、未經保險人同意峰,因船舶轉讓而轉讓船舶保險合同的,該保險合同自船舶轉讓之地起解除,而船舶轉讓發(fā)生在航次之中,則船舶保險合同至航次終了時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