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繳保費未出保單保險合同成立嗎
在保險實務中,有不少投保人在投保后,抱著僥幸的心理,不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卻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補交保險費,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僅從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的角度看,投保人未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保險人理當不需承擔保險責任。
二、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關系
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達成一致意思表示。交納保險費與保險合同成立生效的關系。從法理上分析,交納保險費是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應履行的一項義務,是后于保險合同生效后的行為,可見其不是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保險合同未生效,投保人可以拒絕履行。
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考慮經營風險、成本等各方面的因素,在保險合同中和投保人約定交納保險費是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從而使得保險合同變成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某種程度上是加重了投保人的負責,把投保人的義務履行提前到保險合同生效之前。而在一般的保險實務中,投保人繳費義務的履行,往往是提前到保險合同成立之前,也就是在投保人遞交投保單之后,保險人正式承諾之前。約定交納保險費是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無可厚非,但我們不能因此否認保險合同依其法之本質屬于諾成合同。
目前我國《保險法》對交納保險費并沒有過多的規(guī)定,所以大都依照保險實務中投保人和保險人的約定。法律尊重私主體的意思自治,但對合同雙方未約定的情形下,應該加以明確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例如在財產保險時,投保人未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保險人可否像其他一般債權那樣,以訴訟的方式請求投保人履行。
保險合同內容復雜,為確定當事人彼此間的權益,以作成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上策,以避免舉證困難。但保險合同有效成立可依據一般債權契約原則確定,當事人一方為要約,另一方承諾,保險合同即可有效成立。保險合同的債權契約性質決定了無做書面的必要。因為,第一,保險合同大都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現的,由保險人提出事先準備好的投保人不可提議修改的保險條款為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第二,投保人唯一可以同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的是投保的金額、保險金的金額等,而其他保險合同的內容,如前所述,保險合同的訂立前都已經由保險人擬定好保險條款,投保人幾乎沒有可能單獨對其進行修改。
由此,保險合同的要式性事實上并無存在的需求,若有需要經單獨設計保險合同內容,而當事人約定以要式合同的形式簽定合同,并以要式為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應屬例外。
另外,就保險單的性質而言,它不是保險合同,只是證明保險合同存在的一種證明性質的文書而已,同時法律規(guī)定了向投保人交付保險單是保險人的義務,即投保人及利害關系人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有請求保險人交付保險單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