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保險合同種類
責任保險合同是指投保方依法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在第三人向投保方提出賠償請求時,投保方的賠償責任轉給保險方,由保險方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合同。責任保險的種類大體包括:(1)公眾責任險,即承保在各種活動中,由于意外事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財產損害,依法應由投保方承擔的財產賠償責任。(2)產品責任險,即承保因產品缺陷給用戶或消費者造成損害,依法應由產品的制造、銷售或修理者承擔的財產賠償責任。(3)雇主責任險,即承保雇主對雇員在雇傭期間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雇主承擔的財產賠償。(4)職業(yè)責任險,即承保各種專業(yè)人員因業(yè)務上的疏忽或過失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財產賠償責任。
目前我國已開辦各種責任保險,如在船舶、汽車、飛機以及建筑安裝工程等保險中包括第三人責任保險的內容。此外還為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國在華機場和人員開辦各種公眾責任險、產品責任險和雇主責任險。
二、責任保險的特征
1、責任保險的標的不是人身,也不是有形的財產,而是投保人的財產賠償責任,這種責任在實際進行賠償時即轉化為物品或現(xiàn)金。
2、責任保險發(fā)生效果,以投保人應當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為條件。換一句話來說,受害人向投保人提出賠償請求時,保險人才負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