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么?
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定條件通常為對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損害保險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在這種情形下保險人才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若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過錯行為有關,保險人自然不須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合同解除的后果有哪些?
對于保險人已收取的保險費應否返還給投保人,《保險法》沒有做統(tǒng)一規(guī)定,可視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
1、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如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fā)生保險事故,向保險人騙取保險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保險人均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但是由于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質,其投保人若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2、保險人退還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滿的保險費。如財產(chǎn)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防災防損義務,被保險人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等,保險人均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退還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滿的保險費。
3、保險人退還保險費或其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可以退還保險費。人身保險的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效力終止的人身保險合同逾期未復效的,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