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
用人單位自獲準社會保險登記后,應按下列規(guī)定按時足額申報繳納基本養(yǎng)老、基本醫(yī)療、失業(yè)、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費。
1、繳費基數(shù):企業(yè)從業(yè)人員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本年度繳費基數(shù)。職工月平均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shù)按比例繳費,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shù)繳納。
2、申報、繳費時間:用人單位應每月依法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單位當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人數(shù)和金額。經社會保險機構機構核準后,在每月1-10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不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的,除應依法補繳欠繳數(shù)額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從其欠繳之日起加收利息。
3、增加、減少繳費人員:按照勞動關系決定社會保險關系的原則,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或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應及時辦理增減員手續(xù)。
二、社會保險費可以分擔嗎
社會保險費的分擔主體是國家、企業(yè)和個人。這三個主體的不同組合就產生了許多費用的分擔方式,即使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險費用分擔方式,其中以雇主雇員雙方供款、政府負最后責任最為普遍。
在雇主雇員共攤保險費用的方法中,又可細分幾種情況:
1.費率等比分擔制。
2.費率差別分擔制。
3.費率等比累進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