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可以代位求償嗎
在財產保險中,由于第三者的原因致使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履行了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在其賠償限度內就取代了被保險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有權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提出賠償請求。保險人的這種權利就是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只存在于財產保險中,人身保險中無代位求償權,這是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顯著區(qū)別之一,這種區(qū)別是由于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保險標的的不同而產生的。
財產保險的標的價值是可以確定的,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賠償額度也是可以確定的。因此,財產保險適用補償原則,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到的損失。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就在賠償限額內取得了對該保險標的的權利,因為財產權利是可以轉移的。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是無法確定其價值的。人身保險適用定額保險原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金額,但這一金額并不代表被保險人的價值,只是雙方約定的一個金額,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賠償。同時,人的生命或者身體與財產不一樣,是不可能發(fā)生權利轉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權利。因此,本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即人身保險的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
在規(guī)定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耐瑫r,又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因為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是無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所以,人身保險不適用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即使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賠償,也不妨礙其依法向侵權人請求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享有侵權賠償請求權和保險金請求權兩項權利。本條關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規(guī)定,是這次修改保險法新增加的內容,目的是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權利。
二、投保人如何解除合同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