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險合同解除的情況有哪些
保險法第十六條對保險人解除合同權利進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币勒毡kU法的有關規(guī)定,當發(fā)生以下事由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之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蛘咭院畏N保險價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后,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費用的,合同效力終止,合同效力終止后兩年內(nèi)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xié)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6)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7)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但也有例外,對此,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