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險的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本質(zhì)內(nèi)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須對投保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單方面宣布保險合同無效;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于保險利益限度內(nèi)的額外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就是誠實、守信,誠信是保險的生命線。
二、人身保險收益人的資格
我國《保險法》第60條對于受益人的指定,沒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為受益人。指定自然人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與被保險人有利害關(guān)系的人為限?!皩嵺`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則多為與其有利害關(guān)系的自然人,如家屬、親戚或朋友。胎兒也可為受益人,但以出生時存活為必要條件”。若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無行為能力的人,則他所受領(lǐng)的保險金由其監(jiān)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為保管。
雖然原則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任意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但如果法律規(guī)定受益人應(yīng)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或有經(jīng)濟上的切身利害關(guān)系的人,則應(yīng)指定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第三人為受益人;否則,該第三人無權(quán)請求給付保險金。
人身保險合同因投保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可能是不同的人。以下幾種情況都是合法的:
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受益人是另外的人。如某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指定配偶、子女或父母為受益人。
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如某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自己為受益人。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后,可以是第三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各不相同。如某人以其兒子為保險人投保,指定孫子為受益人。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訂立保險合同,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益人。即投保人與受益人相同,被保險人是另外的人。如某人以其配偶為被保險人投保,自己為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