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險的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本質內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須對投保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單方面宣布保險合同無效;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于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就是誠實、守信,誠信是保險的生命線。
二、人身保險受益人的指定方法
一般在合同訂立之初確定受益人,但也可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追加受益人,此時要書面告知保險人以便批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不以一人為限。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為一人的,受益權由該人行使,并獲得給付保險金的全部利益。受益人是數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該數人行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指定受益人順序的,可避免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時給付保險金的麻煩。受益順序在先的受益人先有權領取保險金。當受益順序在先的受益人發(fā)生死亡或喪失受益權后,后一順序的受益人才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可指定受益人,但一般而言,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或授權。我國《保險法》第60條第2款規(guī)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北槐kU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其監(jiān)護人行使被保險人的權利,可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后,除聲明放棄處分權外,仍有權利加以變更。但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應經被保險人同意,否則,變更無效。即使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經過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也可以予以變更,受益人不得反對。這既是對被保險人權益的保護,也可防范道德風險“受益人謀財害命”的產生?!侗kU法》第62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北槐kU人或者投保人沒有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不發(fā)生受益人變更的效果。即保險人在獲通知前向原指定的受益人給付受益金的,對變更后的受益人不再負給付義務。
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因來自人身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故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既不納入遺產分配,也不用于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