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保險利益?
所謂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也就是投保人在保險標的上因具有各種利益關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
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并且可以主張的利益。投保人不得以非法所得的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標的,即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
第二,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預期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
第三,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由于保險是以補償損失為目的,如果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不能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則損失無法補償,所以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fā)生損失后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二、保險標的的含義是啥?
所謂保險標的,按照本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作為保險對象的人,是指自然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特定團體中的所有的人。
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應當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關系,具體來講,這種利益關系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保險事故發(fā)生,投保人因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或傷害而受到損害;二是保險事故未發(fā)生,投保人因保險標的的安全而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