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指保險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根據(jù)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保險合同的變更通常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
二、保險合同的變更包括哪些內容?
(1)合同內容的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表現(xiàn)為:財產保險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種類的變化、數(shù)量的增減、存放地點、保險險別、風險程度、保險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費、保險金額等內容的變更等。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經(jīng)過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險人及時告知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情況;保險人進行審核,如果需增加保險費,則投保人應按規(guī)定補交,如果需減少保險費,則投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要求,無論保險費的增減或不變,均要求當事人取得一致意見,保險人簽發(fā)批單或附加條款。上述程序便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完成,變更后的保險合同是確立保險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jù)。
(2)合同主體的變更
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亦稱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其實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保險合同的轉讓通常是由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所引起。但是,應當注意的是,財產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并不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轉讓,因為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與合同的轉讓是兩種法律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所有權的轉移是物權行為,而合同的轉讓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轉讓。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取決于賣者和買者的意志,而保險合同的轉讓則要取決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合同受讓人及保險人的意志。因此保險合同不能隨著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而自然發(fā)生轉讓。如果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fā)生轉移,而保險合同未作轉讓,則保險合同將因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而失效;反之,如果通過一定的轉讓手續(xù),則產生轉讓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