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人的義務有哪些?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為: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于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二、投保人的義務是什么?
投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其承擔的義務,主要是:
1.繳納保險費義務的履行
保險合同訂立后,投保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數額和方法,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如果投保人逾期不交納保險費,保險人能否強制投保人交納,因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不同而有所區(qū)別。對于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保險人可以采取法律允許的任何方式要求投保人交納,包括保險人以訴訟方式強制投保人交納,投保人不得以保險人未承擔任何損失為由,拒絕承擔支付保險費的責任。對于人壽保險合同來說,保險人不能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即保險人沒有強制投保人履
行的請求權。
2.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可以分為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法定義務和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約定義務。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法定義務是指由法律、法規(guī)直接規(guī)定的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如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guī)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本S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約定義務是指由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的具體條款約定的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3.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蔽覈侗kU法》規(guī)定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屬于法定義務,僅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但并不是說,人身保險合同不存在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在人身保險中,有的保險條款也有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約定。但如果保險合同未約定這一義務,則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存在法定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4.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履行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有將此情形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及時通知保險人,有利于保險人及時查勘現場,確定損害發(fā)生的原因和程度以決定是否向被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因此,各國保險立法一般均有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規(guī)定。
5.投保人對施救義務的履行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其造成的損失大小通常與事故的發(fā)展有密切關系。因此,各國《保險法》均規(guī)定被保險人應承擔出險施救義務。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被保險人因積極施救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并在保險金額之外另行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6.提供單證義務的履行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合同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