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償性保險合同內容有哪些?
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所履行的義務僅限于保險標的的物質損失部分,如果約定事故沒有發(fā)生或者雖然發(fā)生但未造成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則保險人也無須履行賠償義務,所以這種賠償只能是補償性質的。財產保險合同屬于補償性合同。例如火災保險、汽車保險等。
二、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的聯(lián)系區(qū)別是什么?
1.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之間的聯(lián)系(共同性)表現(xiàn)在:
(1)二者具有共同的保險基礎,都是為了穩(wěn)定社會經濟生活,都是采用危險分擔的原理而設定保險人責任的。
(2)二者在設定合同義務時依據的法律相同,例如,都必須有合格的主體,都應該存在保險利益。
(3)二者采用相同的索賠程序,要求請求人必須提供保險單。
2.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之間的區(qū)別是:
(1)目的不同。補償性合同是要獲得相應賠償,被保險人因事故發(fā)生而依照保險合同獲得的金錢給付,可以用來直接地補償財產的損失,如修復房間、采購機器等。保險法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這種義務稱之為“賠償責任”,也蘊含著標的物的損失可以由金錢給付后的重新購置而得到賠償。賠償?shù)哪康木褪菫榱耸箻说奈锘謴驮械氖褂霉δ?。與此不同,給付性保險合同訂立目的在于,投保人不是為了使標的能夠恢復原有的性質及狀態(tài),而是為了使現(xiàn)有的生活條件得以保持或有所改善。比如,人壽保險的目的,是使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發(fā)生危險事故后,能夠有一定的物質生活保證。
(2)保險金確定標準不同。補償性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的是標的的實際價值或者市場價格,法律要求應該保證保險金額不得大于標的物的價額。而給付性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與標的價值無關,因為這種合同標的或者由于性質決定沒有金錢價值(如人的壽命),或者市場價格波動極大(古玩、珠寶、出土文物等)難以評價。
(3)保險金給付條件不同。補償性保險合同規(guī)定標的物發(fā)生毀損時構成保險事故,即被保險人的財產受到了實際的損失,表現(xiàn)為財產量上的減少。如果保險事故沒有發(fā)生,被保險人不得請求賠償。與此不同,給付性保險合同中,有一部分是以標的損失為給付的條件,如被保險人死亡。而另外一部分合同,災害事故及損害結果不是必然條件,被保險人達到一定的年齡,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屆滿,保險人都要給付保險金。不僅如此,補償性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未發(fā)生而各種期限屆滿時,收取的保險費不予退還;而給付性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有時還加上利息)。
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實際損失的保險合同。大多數(shù)的財產保險合同都屬于補償性保險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