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有哪些,作為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是什么?
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有:
(一)投保單
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是投保人填寫的遞交給保險人的要求保險的書面要約。投保單通常由保險人根據(jù)保險類別事先準備。投保人在要求保險時依所列事項逐一如實填寫。
投保單一般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地址,人身固保險的受益人名稱及地址;
(2)保險標的、保險標的的坐落地點;
(3)保險對象及被保險人的年齡、健康狀況;
(4)投保險別;
(5)保險價值及保險金額;
(6)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其中,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是關鍵事項。
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一個完整的投保單經(jīng)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內(nèi)容被保險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單上加蓋承保印章時,保險合同視為成立。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1)保險合同訂立以后,如果在保險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前發(fā)生約定的保險事故或保險事件,投保單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索賠和保險人理賠的依據(jù);
(2)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如有記載上的不清或遺漏,投保單作為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的補充;
(3)投保人在其填寫的投保單中如有告知不實,又不聲明修正的,則投保單作為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或者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jù)。
(二)暫保單
暫保單是指在保險單發(fā)出以前出具給投保人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
按保險慣例,暫保單一般由保險代理人簽發(fā),表示保險代理人已經(jīng)按投保人的要求及所列的事項辦理了保險手續(xù),等待保險人出具正式的保險單。 暫保單在保險單正式出立以前使用, 具有和保險單同等的效力。保險單一經(jīng)出立,則暫保單的效力歸并到保險單中。暫保單的使用一般有時間限制,只能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有效。
我國保險法雖然沒有規(guī)定暫保單這種保險合同形式,但依《保險法》第十三條的精神及保險慣例,在我國保險實務中,是存在并使用暫保單這一形式的。
(三)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人出具的關于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保險單由保險人簽發(fā)并交給投保人。
保險單的內(nèi)容應包括保險合同的全部條款。即:
(1)聲明事項。如保險標的物的種類、 被保險人、承保險別、已交保費、保險期限、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有關危險的性質與控制所作的承諾和保證等;
(2)保險事項。即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
(3)除外事項。即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范圍;
(4)條件事項。如有關保單轉讓和變更等事項。
保險實務中,在制訂有標準保險條款的情況下,如果依該條款辦理保險,則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單一般比較簡單,通常只載明聲明事項,其他的內(nèi)容則以該標準條款為準。
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險合同的主要書面表現(xiàn)形式。
保險單的法律性質主要有:
(1)保險單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成立的憑據(jù);
(2)保險單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索賠和保險人理賠的主要依據(jù);
(3)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單具有“有價證券”的性質,可以充當有價證券使用。
(四)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由保險人簽發(fā)交給投保人業(yè)已表明保險合同生效的證明文件。保險憑證是保險單的簡化形式,與保險單有同等的效力。但若保險憑證的內(nèi)容不詳或與保險單的內(nèi)容不一致時,以保險單規(guī)定的內(nèi)容為準。保險憑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保險單并用。通常保險憑證在下列場合使用:
(1)在貨物運輸保險中,根據(jù)預約保險單而出立。保險人將預約保險單的詳細內(nèi)容印制在已經(jīng)保險人簽署的空白保險憑證上,由被保險人在每批貨物啟運前自行填寫承運船舶的名稱、 航程、 開航日期、貨物名稱、標記、數(shù)量以及保險金額等項目, 并加以副署。 通常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憑證的副本送交保險人存檔。保險憑證的副本可以替代啟運通知書,作為被保險人根據(jù)預約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所作的申報。
(2)在某些強制保險中,用來證明投保人已按規(guī)定辦理了保險手續(xù)(如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以便投保人等隨身攜帶備有關部門檢查。
(3)在團體保險中,總保險單一般由該團體的主持人保管,而團體內(nèi)部的其他被保險成員則由保險人另外發(fā)給保險憑證,作為已辦理保險的證明文件。
《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jīng)投保人和保險人協(xié)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xié)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币簿褪钦f,保險合同除采取投保書、保險單、暫保單、保險憑證等形式以外,也可以采取諸如雙方共同起草協(xié)議,并在協(xié)議上雙方簽字或蓋章等書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