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索賠的程序是什么
1、立案查驗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后,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查驗,了解損失情況及原因,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
2、審核證明和資料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核,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受損失的是否是保險財產,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fā)生的地點是否在承保范圍內等。
3、核定保險責任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經過對事實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審核后,應當及時作出自己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賠付義務保險人在核定責任的基礎上,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后,保險理賠就告結束。如果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就構成一種違約行為,按照規(guī)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這里的賠償損失,是指保險人應當支付的保險金的利息損失。為了保證保險人依法履行賠付義務,同時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二、如何形式保險索賠的權利
如前所述,索賠權是投保人從事保險活動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也是保險這一經濟補償制度的最集中體現。當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即報案。報案可以口頭、書面、電話等多種形式。保險人接到報案以后,一般要派人現場勘查,被保險人應如實介紹情況。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進行施救,以盡量減少損失。這一要求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中。當被保險人履行了上述出險通知義務和施救義務后,進入索賠階段。
索賠就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正式向保險人提出要求賠款和保險金給付的申請,一般應在保險事故結束,損失后果已經確定后開始。實際上從出險通知起,索賠準備階段已經開始。索賠有時效規(guī)定,保險索賠時效主要是消滅時效,是指超過法律所規(guī)定的請求權存在的期限時,請求權即因逾越時效而消滅?!侗kU法》第26條規(guī)定財產保險及短期人身險的索賠時效為2年,長期人身險(壽險)的索賠時效為5年。如超過時效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即作為自愿放棄索賠權利。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索賠時要提供完整、真實的索賠單證?!侗kU法》第22條明確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啊北kU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索賠單證包括保險單、出險調查報告、出險證明書、損失鑒定證明等,帳冊、收據、發(fā)票、裝箱單、提單等保險標的的原始單據、受損保險財產損失清單和施救整理費用的原始單證等。
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后,進入理賠程序。首先立案檢驗,審查單證,審核責任,損失核算,然后賠款給付,損余處理。若有第三者責任方,須進行代位追償。《保險法》第23條、第24條、第25條分別規(guī)定了保險人理賠的三種情況。即一是正常賠付,保險人立案后,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投保方達成賠付協議后10日內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賠付保險金的義務;二是拒賠,若核定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fā)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三是預付賠款,保險人立案核定后雖屬于保險責任,但數額不能確定的,應在60天內根據已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以后待確定后支付相應的差額。
在正常賠付的情況下,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即領取賠款,索賠結束,理賠結案;在拒賠的情況下,保險雙方有可能產生分歧和爭議,投保方可以要求保險人作條款解釋或仲裁機構裁決或訴諸法律,由法院判決解決;在預付賠款的情況下,應協助保險人盡早確定賠款數額,以提高結案效率。
當然,索賠權不可濫用。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最大誠信原則,若違反該原則,均應自負法律后果?!侗kU法》第27條對索賠權的濫用進行了嚴格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般也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假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若有前三款所列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此外在該法“法律責任”一章第131條又規(guī)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犯罪的刑事責任。在與《保險法》配套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第16條中,明確規(guī)定了保險詐騙罪的刑罰,即可處拘役、五年以下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十年以上徒刑等主刑,相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沒收財產等附加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