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復保險合同的效力
重復保險合同的效力如何,各國法律規(guī)定不盡相同。我國《保險法》第39條第2款規(guī)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边@種不區(qū)分投保人主觀上的善意和惡意,一概認為保險合同的超過部分無效的做法,是不科學的,不利于制止道德風險的發(fā)生和保護保險人的合法利益。重復保險合同是否有效,應當區(qū)分投保人主觀上的善意和惡意。
(一)惡意: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將保險標的同時或先后與其他保險人就同一保險事故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其他保險人的名稱及保險金額立即通知前保險人,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盡通知義務,或意圖不當?shù)美M行重復投保,保險合同無效。
(二)善意:保險合同僅在保險標的價值限度內(nèi)有效,超額部分的合同無效。投保人訂立數(shù)個保險合同時,依法應將保險人的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但因保險價值估計錯誤或保險價值跌落,以致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全部責任按其所保金額的比例分攤,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當然,各國法律對重復保險的責任分攤方式的規(guī)定不一致,這里僅指比例責任分攤方式。
在確定投保人主觀上是否構成善意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善意。指因估計錯誤,或保險標的價值突然跌落,以致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但投保人對此種情勢的造成,主觀上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若估計錯誤是投保人過失所致,則不影響構成善意。
2.通知。重復保險,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將其他保險人的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若投保人故意不盡通知義務,保險合同無效。我國《保險法》第40條第1款對重復保險投保人的通知義務做了明確規(guī)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作為重要事項,投保人因過失而沒有盡到通知義務,可推定投保入主觀上有惡意。當然,當事人約定無須為通知義務,或保險人免除投保人通知義務,不在此限。
重復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其一是保險人對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害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其二是投保人是否有權要求保險人退還超額部分的保險費。第一個問題在上述已作了介紹。這里,主要闡述第二個問題。投保人是否有權要求保險人退還超額部分的保險費,各國法律規(guī)定不盡相同。比較而言,相對科學、合理的規(guī)定如下:善意的重復保險,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前,投保人有權要求保險人按超額部分的比例退還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后,投保人無權要求保險人退還超額部分的保險費。惡意的重復保險,不論保險事故發(fā)生與否,投保人無權要求保險人退還超額部分的保險費。
二、重復保險的責任怎么分攤
對于投保人重復投保發(fā)生的損害,是由各保險人按比例分攤,還是由其中一個保險人單獨承擔賠償責任?世界各國法律對此規(guī)定不一。我國《保險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攤責任,
并且明確規(guī)定了責任分攤的原則和方式?!侗kU法》第40條規(guī)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眳⒄崭鲊kU立法及保險實踐,重復保險的責任分攤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比例責任分攤。不區(qū)分同時重復保險與異時重復保險,各保險人就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分攤法在理論上假設保險債務為可分之債,多數(shù)債務人(保險人)之間彼此無連帶關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單獨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和瑞士《保險契約法》采用此規(guī)定。
(二)比例責任與優(yōu)先承保兼顧分攤。這種分攤法將重復保險分為同時重復保險與異時重復保險。同時重復保險,各保險人就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異時重復保險,根據(jù)逐次訂立保險合同時間的先后,由先順位保險人先承擔損失。先順位保險人的承擔額不足以賠償全部損失時,則由后順位保險人承擔其差額。異時重復保險的責任分攤方式在理論上認為各保險人為連帶債務人,先順位保險人(債務人)的支付若滿足了被保險人(債權人)的請求,那么,其他保險人(債務人)的債務關系即已消滅;或者認為,后順位保險合同僅于先順位保險合同按保全金額賠償后,對其差額部分有補充性的效力。日本《商法典》、法國《商法》采用此規(guī)定。
(三)限額責任與連帶責任兼顧分攤。這種分攤法不分保險合同成立的先后順序,推定所有的合同均為有效,各保險人就其各自保險金額為限對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超額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人,就各自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對其他保險人有求償權。德國《保險契約法》、英國《海上保險法》采用此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