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保險人直接向被保險人支付了理賠款,應對因此而不能獲得賠償?shù)氖芎θ顺袚B帶賠償責任嗎?本文將通過一個案例對這一問題作出分析。
保險人直接向被保險人支付理賠款
2011年3月9日下午13時18分許,被告沈建峰駕駛浙av× ×27號小型轎車沿202省道從壽寧縣芹洋鄉(xiāng)方向開往壽寧縣城關方向,途經(jīng)202省道55公里450米時與原告朱傳祿駕駛的閩j5××35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碰撞,造成原告朱傳祿及閩j5××35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后座乘員原告金妃嬌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浙av××27號小型轎車系全強所有,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保浙江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后,兩原告被送往寧德市閩東醫(yī)院治療,住院期間為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8月26日,共住院169天。原告朱傳祿、金妃嬌的傷殘等級、誤工天數(shù)、護理天數(shù)及后續(xù)醫(yī)療費均由福建正方圓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經(jīng)壽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沈建峰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金妃嬌于2012年7月10日將機動車輛保險索賠材料送到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保浙江分公司。2012年8月8日,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保浙江分公司將該事故的理賠款399 884. 59元全部付給全強。2012年8月9日,兩原告收到賠償款150 000元,余下賠償款277 546.59元至今未付。2012年9月3日,原告訴至本院。
保險人仍應向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有關索賠材料應由被保險人提交給保險人。本案被保險人全強并沒有及時將有關索賠材料提交給保險人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保浙江分公司。因此,原告金妃嬌將索賠材料送到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保浙江分公司的行為可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情形。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保浙江分公司應將原告應獲賠償?shù)牟糠仲r償款付給兩原告。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也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因此,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保浙江分公司將理賠款全部匯給被保險人全強的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師認為: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保險人直接向被保險人支付了理賠款,應對因此而不能獲得賠償?shù)氖芎θ顺袚B帶賠償責任。
以上是關于“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保險人直接向被保險人支付了理賠款,應對因此而不能獲得賠償?shù)氖芎θ顺袚B帶賠償責任嗎?”等問題的分析。如果你還不清楚的話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幫您索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