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相對而言的。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劃分僅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中沒有什么保險價值。所謂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并將其載之于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后,一旦發(fā)生保險事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保險價值就應該成為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數(shù)額的計算依據(jù)。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則無論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標的僅遭受部分損失,那么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雙方確定的保險價值的乘積,就是保險人應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同樣無須對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進行估算③。
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的最大區(qū)別就是在訂立合同時前者預先確定保險價值,而后者并不確定保險價值,僅約定保險金額,而將保險標的的價值留待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再估算。由此決定了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確定賠償金額時,定值保險合同只須確定損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險合同,不但要確定損失比例,而且要確定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以實際價值作為保險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jù)。
二、定值保險合同的優(yōu)點有哪些
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相比,定值保險合同主要有兩個優(yōu)點:1、減少理賠環(huán)節(jié)。我們知道,保險理賠是保險運作中的主要環(huán)節(jié),它關系到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理賠程序非常繁瑣。它包括立案檢驗、審查單證、審核責任、核算損失、支付賠款、損余處理等一系列步驟。而定值保險合同可以減少理賠手續(xù),因為保險價值事先已由雙方確定,且載明于合同中,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無須再對保險標的的價值進行估價,當然就簡化了手續(xù)。
2、便于賠償金額的確定。賠償金額關系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時合同雙方爭議的焦點。本案就是如此。在簽訂定值保險合同的情況下,賠償金額完全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為計算依據(jù),只須確定損失的比例而無須考慮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這樣賠償金額的確定便很簡單方便。
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于某些保險標的的價值不易確定的財產保險合同,如古玩、字畫、船舶等。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尤其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由于運輸貨物的價值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可能差別很大,為了避免出險時在計算保險標的的價值時發(fā)生爭議,這些合同的當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險的形式。
在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由雙方自愿確定,如果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缺乏經驗或專業(yè)知識,投保人即可能過高的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為避免損失,保險人對訂立定值保險合同多持謹慎態(tài)度,其適用范圍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國,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訂立定值保險合同。我國修訂后的《保險法》第40條第1款間接規(guī)定了定值保險合同,但未明確規(guī)定其適用范圍。鑒于實踐中出現(xiàn)了不少類似糾紛,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在2000年2月頒布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明確規(guī)定:“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