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guān)保險賠償?shù)脑V訟案,在調(diào)查事件發(fā)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按照近因原則, 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負賠償 ( 給付 ) 責任。
二、保險中的近因有哪些類型
損失發(fā)生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幾種原因同時作用,即并列發(fā)生。在這種情況下,承保損失的近因必須歸咎于決定性有效的原因。即這個原因具有現(xiàn)實性、支配性、決定性和有效性。其他原因并不是承保危險,其不決定損失的發(fā)生,只決定程度輕重、損失大小。
第二種是,幾種原因因隨最初發(fā)生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順序發(fā)生。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損失,而不是時間上最接近于損失的原因。
第三種是,幾種原因相繼發(fā)生,但其因果鏈由于新干預因素而中斷。如果這種新干預原因具有現(xiàn)實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干預原因所取代,變成遠因而不被考慮,遠因是否為承保危險并不重要,同時如果沒有遠因就不會發(fā)生損失也不重要。損失的近因歸就于具有支配性有效的新干預的原因。
根據(jù)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分析近因的方法,即:近因是指對損失的發(fā)生具有現(xiàn)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損失是近因的必然的和自然的結(jié)果和延伸。如果某個原因僅僅是增加了損失的程度或者擴大了損失的范圍,則此種原因不能構(gòu)成近因。
在保險業(yè)務實踐中,一些案件,還存在著同時存在兩個近因的特殊情況。在這類情況下,又存在三種不同的情況:第一,兩個原因都屬于保險責任或者除外責任;
第二,其中一個原因?qū)儆诒kU責任,另一個原因?qū)儆诜浅斜X熑?;第三,其中一個原因?qū)儆诒kU責任,另一個原因?qū)儆诔庳熑巍?/p>
第一種情況比較好處理,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除外責任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種情況也不難處理,,如果損失的原因都是近因,其中一個屬于保單項下的保險責任,而另一個屬于非承保責任(即保單并未明確規(guī)定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在一般情況下要對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種情況分細了還有兩種情況:⑴兩個近因同時發(fā)生并相互依存;⑵兩個原因同時發(fā)生但相互獨立。在第⑴種情況下,如果兩個近因同時發(fā)生且相互依存,沒有另一個近因,任何一個近因都不會單獨造成損失,此時除外責任優(yōu)于保險責任,即保險人對全部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司法對保險合同的解釋不是為了改變合同當事人的意圖,而是落實這種意圖,對于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除外責任,除影響公共利益的法定除外責任外,被保險人一般可以支付對價予以加保,否則就表明被保險人愿意或需要自己承擔這種危險。在第⑵種情況下,兩個近因相互獨立,哪個近因沒有,另一個近因也會造成損失,那么被保險人對于承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部分可以獲得保險賠償,但對除外責任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