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健康險
健康險是以被保險人身體的健康狀況為基本出發(fā)點,以提供被保險人的醫(yī)療費用補償為目的的一類保險。
二、理賠中被保險人有哪些義務
1.發(fā)生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在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后,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將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事實以及損害發(fā)生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及其代理人。(詳見《保險法》第21條)其目的是讓保險人能夠及時的調查保險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查證損失情況,并采取適當的措施來防止損失的擴大。用以避免因延誤時間而增加調查的困難,防止被保險人隱瞞或消滅證據等欺詐行為。 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經過一段合理的時間,并且能夠通知而沒有向保險人及其代理人發(fā)出通知的,即違反了這一義務,保險人有權因此而拒絕賠償。
2.施救的義務 雖然被保險人的損失可以從保險人那里得到約定的賠償,但是,出于保護社會財富,防止被保險人謀取不當利益的道德危險的要求,保險立法規(guī)定了此項義務,即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應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進行搶救,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法第41條) 為了督促被保險人切實履行這項義務,我國保險立法賦予了保險人相應的通知權利—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有權通知被保險人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被保險人在收到這一通知后,應當按照保險人的通知要求進行相應的處理。同時,與此相對應,被保險人對于其履行施救義務中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保險人予以承擔。(保險法第41條第二款) 如果違反這一義務,保險人對于由此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3.提供索賠單證的義務 為了獲取保險人的賠付,被保險人在提出索賠要求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保險立法和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向保險人提交有關的索賠單證,以此證明保險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和損失數額。(保險法第22條)否則,保險人將拒絕接受其索賠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