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壽保險如何指定受益人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簽單約定受益人時,有如下幾點必須注意:
1、規(guī)定要明確。對約定受益人,切不可使用模糊語言,如“我妻子”、“我孩子”等,而應該寫出姓名。
2、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但需要被保險人認可。
3、受益人可以變更,在被保險人生存、意外事故未發(fā)生前,投保人可變更受益人,但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且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4、受益人的受益權以該受益人生存為條件,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而無其他受益人,則保險給付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處理。遺產(chǎn)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二、人壽保險的金額如何確定
對于補償性的保險合同,按照補償原則的要求通過損失補償使被保險人在經(jīng)濟上恢復到損失發(fā)生前的狀態(tài)。
人壽保險是給付性的定值保險合同,不適用于保險的補償原則,傳統(tǒng)的人壽保險保單的保險金額就是保單的死亡給付金,因此,壽險保單保險金額的確定是非常重要的。
在壽險保單中沒有任何限制保險金額的規(guī)定,也不存在對保險給付金額進行限制的保單條款,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壽險保單對保險金額的確定沒有任何限制。
購買人壽保險的目的應該是通過死亡保險金的給付使被保險人的親屬和家庭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在經(jīng)濟上獲得的給付和以前保持在相仿水平。這就是確定壽險保額的原則。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是購買壽險保單的前提條件,由于可保利益是一種不確定的利益,因此要分析被保險人的提前死亡給投保人或受益人帶來的經(jīng)濟影響,雖然很多情況下,這種經(jīng)濟損失是無法確切進行衡量的,但是可以通過需求法和人生價值法來衡量被保險人發(fā)生提前死亡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困難和負擔,帶來的經(jīng)濟損失的嚴重程度,并且將這種損失程度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j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