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的情形
為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保險欺詐,本條規(guī)定嚴格禁止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主要有三種情形:
一是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通常會偽造事故現(xiàn)場,編造事故原因,偽造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等,以騙取保險人的信任,非法取得保險金。
二是故意制造保險事故?,F(xiàn)實中已發(fā)生了不少這樣的案例:有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或者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染?。挥械呢敭a(chǎn)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縱火燒毀保險財產(chǎn)等。在這種情形下,雖然確實發(fā)生了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保險財產(chǎn)損失等事故,但這種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圖謀獲取保險金而故意制造的,因此這種事故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顯然是一種保險欺詐行為。
三是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jù),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這種情形是指確實有保險事故發(fā)生,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并不是根據(jù)保險事故實際所造成的人身傷殘情況或者財產(chǎn)損失情況提出賠付保險金的請求,而是弄虛作假,偽造證據(jù),夸大人身損害程度或者財產(chǎn)損失程度,企圖得到超額的賠付。
二、保險欺詐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1、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受益人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結束保險合同關系,并且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也不退還保險費。按照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如果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3、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jù),虛報事故原因,夸大保險標的損害程度或者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保險欺詐行為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