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重復投保了會怎樣
所謂重復保險,指投保人對于同一個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在同一期間就同一保險責任,分別向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我國《保險法》并沒有禁止重復保險。在人身保險業(yè)務慣例中,一般對重復保險沒有限制,但在財產(chǎn)保險中,一般對保險賠償總額有所限制。
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財產(chǎn)保險中,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綜合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各保險公司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投保人將其價值15萬元的家庭財產(chǎn)分別向保險公司甲、乙投保,甲公司承保金額為8萬元,乙公司承保金額為12萬元。則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當投保人發(fā)生全損時,甲、乙公司賠償?shù)目傤~仍以15萬元為限,甲公司賠償6萬元,乙公司賠償9萬元。
重復保險時,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情況通知各保險公司。
二、投保人重復投保如何索賠
由于親戚或朋友幫忙購買保險,但是客戶本人并不知道的情況下重復購買保險的事情時有發(fā)生。所謂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客戶發(fā)現(xiàn)自己重復投保后,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由于保險是損失補償原則,在賠償過程中并不能讓客戶獲得損失外的賠償,因此在出現(xiàn)保險事故發(fā)生賠案時,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在客戶發(fā)現(xiàn)重復投保時,應到保險公司對重復投保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客戶在承保前向家人確認是否已購買保險,在購買時向保險人明確購買保險的保額是否超過保險價值,以避免重復保險的發(fā)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