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險代位求償權
保險代位求償權即保險代位權,是指在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后,取得被保險人向造成損害的責任第三人的求償權利,即保險人成為被保險人求償權的受益人,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起訴責任第三人,要求其賠償其已支付的保險賠償金的權利。從保險代位權的定義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從屬于被保險人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從屬于被保險人的求償權,被保險人的求償權是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的基礎。正是由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求償權的法定轉(zhuǎn)移,保險人才享有了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其二,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既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賠付,又從第三人處獲得損害賠償,導致額外受益而特別規(guī)定的權利。因此,雖然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并不一定完全消滅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卻限制了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有什么法律規(guī)定
保險代位求償權權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而產(chǎn)生,即使保險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代位權,保險人也依法享有,因此其性質(zhì)上是一項法定的權利。英國的判例認為,保險人的代位權是確實存在和不可改變的,保險人對于損害賠償責任者的賠償金享有可執(zhí)行的衡平法利益。[1]因此,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意義是,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而獲得利益,體現(xiàn)了損害填補原則;又不免除責任第三方的賠償義務,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后,獲得了向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使責任第三人最終承擔經(jīng)濟賠償之責,使保險人所支付的賠償金得到回歸,降低了保險人的風險負擔,同時也保護了所有投保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