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意外傷害保險對象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參加學習的各類大、中、小學及中等專業(yè)學校全日制在冊學生,均可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的,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二、生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nèi),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造成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jù)此給付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
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并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身故及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累計給付以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殺害、傷害被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被保險人流產(chǎn)、分娩;
(六)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它內(nèi)、外科手術導致醫(yī)療事故;
(七)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八)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九)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一)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