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壽保險欺詐的手段有哪些
壽險欺詐的手段有:
(1)虛構事實。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并索取保險金的行為。
(2)故意不如實告知。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隱瞞既往病史和現有病癥,或者隱瞞真實年齡、真實職業(yè)等,以達到影響保險人承保的目的。
(3)先出險后投保。指被保險人已發(fā)生風險事故,然后為騙取保險金而進行投保并偽造或修改相關憑證以達到騙取保險金的目的。
(4)冒名頂替。將被保險人進行冒名頂替,或者頂替投保,或者頂替索賠。
(5)預謀殺人。投保人先騙取被保險人信任并為其投保,然后謀殺被保險人偽裝為意外事故等以詐取保險金。
(6)醫(yī)患勾結,出具偽證。達到騙取更多保險金的目的。
二、保險欺詐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保險法》第28條對保險欺詐的民事法律后果作了規(guī)定,即: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得退還保險費(但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據、資料或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賠償金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