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因該意外傷害導致其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
1、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且自該意外傷害發(fā)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jīng)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約定的殘疾、燒傷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2、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jù)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并后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3、燒傷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導致多處燒傷的,無論是否發(fā)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給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導致燒傷并伴有殘疾的,保險人僅按燒傷給付比例和殘疾給付比例中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燒傷且發(fā)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最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后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后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燒傷且發(fā)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燒傷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
二、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是什么
責任免除:
1、原因除外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而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4)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
(5)被保險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術在內的任何醫(yī)療行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7)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應、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傷害導致的細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11)恐怖襲擊。
2、期間除外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戰(zhàn)爭、軍事行動、武裝叛亂或暴亂期間;
(2)被保險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間;
(3)被保險人存在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wèi)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tǒng)計分類(ICD-10)》為準)期間;
(4)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5)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熱氣球運動、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但被保險人作為專業(yè)運動員從事其專業(yè)運動期間除外;
(6)被保險人駕駛或搭乘非商業(yè)航班期間;
(7)被保險人患有艾滋?。ˋ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