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怎么辦
一般說來,有以下幾種方法可以維權:
1、在投保時,客戶除了要聽取代理人的介紹外,關鍵是自己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關注保障范圍和免責條款等內(nèi)容。如果仍不清楚,可以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服熱線,進行電話咨詢,了解你應該享受的權益和應該履行的義務。
2、投保人可以通過仲裁部門仲裁解決糾紛。
3、投保者也可以考慮向當?shù)氐谋kU監(jiān)管部門舉報。在電話投訴時,要記下接聽電話的客服人員的姓名或工號。一般說來,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都是有錄音的,而消費者也要將對方的解答要點記下,有條件的也可在告知對方之后進行錄音。這樣,一旦發(fā)生糾紛,即可提供給相關部門證據(jù)材料。
4、投保人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人身保險糾紛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
(—)人身不能成為訴訟標的物,也不能成為保險標的物。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二)最高人民法院對保險標的和標的物的嚴格區(qū)分也給予了充分的注意,為避免因?qū)烧呋煜鸬墓茌牂嗷靵y,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的第五十八條中規(guī)定“ 保險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按照這條規(guī)定,不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就連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也一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雖然該解釋未正式頒行,但該規(guī)定足以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問題的態(tài)度。
(三)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對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做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但不能機械的理解為整個條款適用所有的保險合同糾紛,之所以這樣原則的規(guī)定涉及立法技術問題,不能因此而對保險標的和標的物不做區(qū)分,造成法律概念混亂,從而導致法律適用不統(tǒng)一等問題,影響司法權威。
在審判實踐中應該予以注意的是,保險公司的住所地應根據(jù)保險公司的主體資格來確定,不能濫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前半段的規(guī)定,如有的法院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將按照不簽訂保險合同的分支機構的上級公司或總公司的住所地確定管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第(7)項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機構是訴訟主體,具有訴訟當事人資格,所以在確定管轄權時,應注意審查保險公司的工商登記,查清作為原告或被告的保險公司是否訴訟法意義上的主體。如果該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法律意義上的分支機構,則應以該分支機構的住所地確定管轄,否則應按照其上級有主體資格的公司或公司的分支機構的住所地確定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