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復投保交強險的效力如何
所謂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p>
《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蔽覈沙姓J重復保險,但是對以損失補償為原則的財產(chǎn)險而言,其理賠金額不能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
所以,在財產(chǎn)險中,被保險人可以重復保險而且重復保險的合同都有效力。但是,在投保和理賠時,被保險人有義務將重復保險的相關情況告知各保險人,而各個保險人賠償總和不能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
交強險所承保的保險價值就是以其最高限額為限。交強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既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其普遍性在于,任何責任保險都要規(guī)定一個賠償限額作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超過賠償限額的索賠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其特殊性在于,一般的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的高低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約定,而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則是國家規(guī)定。
交強險雖然也是財產(chǎn)保險,但又有其特殊性——是強制投保的責任保險,其所承保的保險價值是不明確的,只能以最高額為限來承擔保險責任。
二、重復投保交強險如何理賠
從法理上判斷,交強險屬于財產(chǎn)險的范疇,在沒有明確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的前提下,應該適用《保險法》。
根據(jù)《保險法》對重復保險的規(guī)定,投保的兩份交強險即便都是有效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兩家保險公司都需要按交強險最高限額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首先,基于對交強險所承保的保險價值的分析,交強險并不是無限度的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而是以其最高限額為限。
其次,雖然我國目前沒有法律明文禁止兩份交強險同時受償,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交強險重復投保行為就不受《保險法》的約束。
根據(jù)《保險法》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的規(guī)定,兩份交強險同時受償明顯超過其保險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