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壽保險合同的條款有哪些
1、寬限期條款: 對于分期交費的保單,在交納第二期及以后陸續(xù)到期保險費時壽險公司給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具體時間請見條款規(guī)定),如超過寬限期還沒交納保險費,則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如在保單效力中止后發(fā)生保險事故,壽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2、復效條款: 因投保人過了寬限期仍未按期交納保險費而致使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二年之內(nèi),投保人可向壽險公司申請復效,經(jīng)過壽險公司審核同意后,投保人補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間的保險費及利息,保單可恢復效力,稱為保單復效。
3、不喪失價值條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后,保單會積存一定的現(xiàn)金價值。這種現(xiàn)金價值不因保單效力的變化而喪失,其投保人若有退保,這部分現(xiàn)金價值應由壽險公司退還給投保人。
4、自殺條款: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nèi)自殺,壽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如果自殺發(fā)生在二年之后,壽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
5、年齡誤報條款: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壽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除外。
二、人壽保險的寬限期有多長
人壽保險大部分為長期合同,交費期間有的長達幾十年。交費期間常出現(xiàn)一些無法按時交費的情形,比如出差、遺忘、暫時性經(jīng)濟拮據(jù)等。為避免保險單輕易失效,保險人一般給投保人繳納續(xù)期保費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發(fā)生保險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沒有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
如果突破寬限期仍未交費,有保險費自動墊交條款保護的,進入墊交期,沒有保護的,則進入失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的寬限期為2個月。
